這篇是前幾日跟一個老朋友在MSN上的對談。
談到我們這一世代的感性與內心的脆弱,我覺得其中幾段她詮釋深切的讓我震撼,所以想貼上來分享給大家。
但我猜她未必願意以真面目示人,所以我把她名字改為「老友」。
有人問,我屢屢在文章中提到的「愛情關係中的沉沒成本」到底是甚麼? (雖然我覺得前面的鋪陳我解釋的還滿清楚,但據稱還是有些看不懂的聲音) 其中一個出現的疑問是,沉沒成本是所謂的Promise嗎?
「承諾」這字確實是有一些我所稱沉沒成本的意涵在。 只是我覺得在此不能用Promise這個字;更精確的用字我覺得會比較接近Commitment這個英文字。
Promise或是Commitment這兩個字雖然都是承諾、允諾的意思,但Promise比較著眼在未來、有對未來承諾、給予指望的意思;而Commitment這個字則著眼在現在並有著約束、承擔等「契約交換」的概念。 甚至以我個人的認知來看,Promise這個字比較有畫大餅、可見但不一定可得的意味在;但是Commitment則有認同當下,確認牽絆、並有當事人「自主性的拿出甚麼東西投入感情關係中、求穩固所必須付出代價」的概念。
只是,講到這裡,難道感情變成是一種契約交換了嗎? 這對一些人來講概念上可能變得更奇怪、也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或是很不道德。
挑戰者雖然是穩定市場的重要力量,找出他人關係中未被滿足的需求也通常並不太過於困難。 但是,要成功的贏取一段關係並取而代之,卻遠比想像的困難得多。
從誘惑模型得知,成功取而代之取決於當事人主觀的判定;而判定則是基於比較。 所謂比較,指的是比較既有關係的一方以及新挑戰者之間的價值差異,並透過其他參數的調整以為結果。 在這樣的判定架構下,除非挑戰者在各方面都比既有對象好很多,且既有關係的伴侶並沒有用心經營,否則誘惑可能根本不發生;或雖然誘惑成功,但當事人卻會希望同時兼顧兩段關係以產生綜效。 這總總都讓挑戰者處在相對不利的位置。
同樣的概念,我們也可以用「馬斯洛的需求階層」來做探討。
馬斯洛是二十世紀最有名的人本心理學家,他最被人琅琅上口的是他那「需求階層」的理論。 他認為「動機」是使人從事各種活動的內部原因。 動機又分成外部以及內部,外部動機是個體在外部要求(如父母壓力)的作用下所產生的反應現象。 比方說考試考不好就會被家長責打,所以為了怕被打而會用功念書。 但這類外部動機產生的行為反應,通常只能影響暫時性的行為而已,並不能把該行為內化、無法成為自主性的反應以及價值觀。 所以怕被打所念的書,並非是自己想念的東西、也往往不能內化為長期的知識。 所以往往考試完,也就很快的還給老師了。
常有認識的人立了要在傳銷界賺錢的大志,並不斷的遊說我加入其行列。
這檔事情我因為口才不好,從來都勸阻不了任何熟識或是不熟識的朋友;此外,我內心多少也會有個聲音跟我說:「搞不好這傢伙就是那萬中選一、天縱英才的行銷奇才。 我這輩子也還沒混出個了不起的名堂,是何德何能可以去阻擋別人可能的成功機會呢。」 看看賣青菜的都可以上電視,認真懇切的要拯救台灣人的健康了,我一個心態迂腐的中年男子,哪懂這種新經濟呢? 所以每次想了想,終究又把到口的話嚥了回去。 反正大家都是成年人了,選擇自己想清楚也就是了。 至於自己,是非常知道自己沒這方面的才能,所以總是能躲就躲、能閃就閃。
但次數多了,總是有些話忍不住想講。
個性鄉愿不敢跟人嗆聲,那部落格關起門來胡言亂語應該沒甚麼關係。 所以就把一些我對於「如何在傳銷界賺大錢」的個人偏見在此亂講個幾句吧,或許可以給一些不同的世界觀。
在整個愛情關係下,「挑戰者」這角色其實也是很值得深入探討的。
雖然這樣的角色在傳統價值觀中是有負面的意義在,一般人可能將其稱之為第三者、狐狸精、壞人、外遇對象等等的名稱。 但若站在整個愛情市場的大環境中,「挑戰者」的存在其實扮演著平衡且穩定市場的力量;就如同「金融投機客」(*)對金融市場穩定所扮演的角色一樣。
如「看不見的手」以及「自由意志」那兩篇提到,長期關係的穩定,取決條件不在於道德、法律、規則等外部制約。 那些僅可以限制一個人的表現,但未必能讓人產生「自主意願」以提供長期穩定的愛情。 更糟糕的是,當只用外部責任的手法去鞏固愛情關係,反而兩造將因為契約的不可變動性而產生極高的道德風險。 就算最後兩人在一起,愛情品質卻可能不斷下滑,因為反正你已經不能逃(詳情請看第六篇),那也就不用不斷自我提升了。
假設有一間銀行遭到了一群匪徒入侵。 搶匪在銀行內開槍叫囂,並叫所有人趴在地上不准動。 等控制住銀行內的眾人後,搶匪更進而拿著槍抵著銀行經理A的頭,一陣拳打腳踢後要求對方打開保險箱把所有的錢拿出來。 在槍的脅迫下,銀行經理無奈的照著做了。 他打開了保險箱,幫匪徒裝箱放到車子上,之後搶匪帶著錢逃之夭夭。
請問,假設你是陪審團的話。 在此案例中,銀行經理對於這筆錢丟失的責任有多大? 他「幫助」搶匪進入金庫這件事情是否該被譴責的呢?
好吧,再來一個對照的情境吧。
假設有另一間銀行也遭到搶匪入侵。 可是呢,這家銀行的經理B是之前就跟搶匪串通好的,他預先把保全設定、金庫的運作規律、還有警位換班的時間表都告訴搶匪。 而讓搶匪趁著某個月黑風高的夜晚偷偷潛入而拿到了錢,最後也同樣的逃之夭夭。
那在這個案例中,銀行經理B又該負有怎麼樣的責任呢?
相對於經理A而言,他該擔負的責任是更高還是更低?
一般來說,大部分的人恐怕是會覺得銀行經理B應該要完全負起銀行丟錢的責任,如果要被判刑的話他恐怕也算是搶劫的共犯吧? 但是被槍威嚇著而配合的經理A,一般人恐怕認為他則僅應負擔很小的責任,甚至可能覺得他完全不用負責任都有可能。
但是,同樣銀行都丟了錢不是? 為何我們會選擇不責怪A,而僅責怪B呢? 這差異的原因在哪呢?
記得自己第一次接觸印象派的畫大概可以追溯到國中時期的美術課。 當時第一次看到所謂印象派的作品時,心裡想的是:「這為何是名畫啊? 跟我畫得不是差不多嗎?」 尤其對照起課本前面那些如文藝復興時期的作品,兩者完全是天差地遠。
舉例而言,上圖是莫內的Impression Sunrise。